福建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负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湿地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湿地保护工作目标责任制,加大湿地保护投入,所需经费按照事权划分原则列入预算。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