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负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湿地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湿地保护工作目标责任制,加大湿地保护投入,所需经费按照事权划分原则列入预算。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