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红树林的保护和科学研究,并采取措施,有效治理互花米草等有害物种,恢复红树林功能。

红树林湿地应当列入重要湿地名录;符合国家重要湿地标准的,应当优先列入国家重要湿地名录。

禁止占用红树林湿地。经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评估,确因国家重大项目、防灾减灾等需要占用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办理,并做好保护和修复工作。

禁止在红树林湿地挖塘,禁止采伐、采挖、移植红树林或者过度采摘红树林种子,禁止投放、种植危害红树林生长的物种;因科学研究、医药或者红树林湿地保护等需要采伐、采挖、移植、采摘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湿地保护专家论证,在指定的种类、数量、时间、地点内进行,并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