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国家重要湿地名录及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省级重要湿地名录,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海洋与渔业、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并报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将规划矢量数据交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
一般湿地名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并逐级报省人民政府林业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同时将规划矢量数据交同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
湿地名录应当通过政府网站和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发布。发布的湿地名录应当包括湿地的名称、类型、四至范围、面积、管护责任单位、主管部门等信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湿地保护的需要和湿地资源的变化情况,及时调整、补充湿地名录,按照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发布并备案。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