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应当将湿地面积总量管控目标纳入湿地保护目标责任制,落实湿地面积总量管控目标的要求。

省人民政府林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下达的湿地面积总量管控目标,确定设区的市湿地面积总量管控目标,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林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省下达的湿地面积总量管控目标,确定县(市、区)湿地面积总量管控目标,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

省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设区的市湿地面积总量情况进行责任审计和考核;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县(市、区)湿地面积总量情况进行责任审计和考核。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