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辅警队伍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社会治安状况、警力配备情况科学配置辅警并严格控制规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辅警的薪酬福利、装备和服装配置、教育训练以及日常管理等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全额保障。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