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辅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一)严重违反辅警管理规定和纪律要求的;

(二)因工作失职给公安机关、人民群众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对社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