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公安机关应当将辅警管理监督纳入公安政治工作和队伍建设规划,遵循“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原则,明确辅警管理部门和管理责任,建立健全人民警察带领辅警履行职责管理机制。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