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第四章 权利与保障第十八条有效辅警享有下列权利:(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二)依法获取劳动报酬,享受福利和保险待遇,享受休息休假;(三)参加岗位所需业务知识、技能培训;(四)对公安机关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五)依法提出申诉和控告;(六)法律、法规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