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国家湿地公园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六项规定,向国家湿地公园引进外来物种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没收引进的外来物种,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放生外来物种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捕回、找回放生的外来物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