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Amended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六项规定,向国家湿地公园引进外来物种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没收引进的外来物种,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放生外来物种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捕回、找回放生的外来物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