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矿山生态修复与利用条例第三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采矿权人、非法开采行为人、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项目承担单位不履行管护责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责令限期改正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委托他人代为管护,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