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矿山生态修复与利用条例第三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采矿权人、非法开采行为人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矿山生态修复责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改正不到位的,对采矿权人、非法开采行为人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直接组织修复或者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由采矿权人、非法开采行为人承担。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