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遵循严格控制、逐步缩减的原则设置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并向社会公示。

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撤除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