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交通客运换乘场站、学校、医院以及其他客流集中的公共场所,应当在项目用地内设置落客区,用于机动车临时停靠上下乘客,并与主体工程同时交付使用。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客流集中的公共场所周边道路设置临时停靠上下乘客专用车位,并明示临时停靠时长。

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