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六十条第四款规定,封堵、改变专用烟道或者向城市地下排水管道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30日第八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