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安装国家和省明令淘汰、强制报废、禁止制造和使用的锅炉等燃烧设备,或者安装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限制使用的高污染锅炉、炉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30日第七十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