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章 扬尘污染和其他污染防治/第一节 扬尘污染防治第五十七条有效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含石棉物质的建筑材料。对已使用石棉及含石棉物质的建筑物进行保养、翻新、拆卸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在建筑物拆除或者整修前拆除石棉及含石棉物质。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30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