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移动源污染防治/第一节 机动车污染防治第三十三条有效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污染防治需要,采取限制通行、经济补偿等措施逐步淘汰高排放车辆。限制通行、经济补偿等具体办法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制定。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采取前款规定措施的,应当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在正式实施三十日以前向社会公告,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30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