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实行建筑工程施工报建和施工许可证制度:

(一)建筑工程立项后,建设单位应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其他有关的批准文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报建备案手续;

(二)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申请开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