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已修改

从事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经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经市市场监管主管部门计量认证合格。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