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红十字会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为红十字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社会影响较大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