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红十字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红十字会开展工作给予支持和资助,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并对其活动进行监督。

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支持红十字会开展工作。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