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红十字会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市、区、乡镇、街道红十字会是中国红十字会的地方组织,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是党和政府在人道领域的助手和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遵循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基本原则,独立自主开展工作。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