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红十字会条例/第三章 职责与保障第二十八条有效红十字标志和名称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红十字标志和名称牟利,不得以任何形式冒用、滥用、篡改红十字标志和名称。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