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红十字标志和名称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红十字标志和名称牟利,不得以任何形式冒用、滥用、篡改红十字标志和名称。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