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红十字会条例/第三章 职责与保障第二十条有效乡镇、街道红十字会应当建立红十字服务总站和红十字服务站等基层服务平台,参与基层治理,联系和服务基层群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为红十字服务总站、红十字服务站提供固定工作场所,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专业工作力量,开展社区红十字工作。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