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红十字会条例/第二章 组织第十三条有效市、区、乡镇、街道红十字会可以设名誉会长和名誉副会长,由同级红十字会理事会依照章程聘请。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