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有效明知他人实施危害药品安全犯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共同犯罪论处:(一)提供资金、贷款、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的;(二)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设备或者运输、储存、保管、邮寄、销售渠道等便利条件的;(三)提供生产技术或者原料、辅料、包装材料、标签、说明书的;(四)提供虚假药物非临床研究报告、药物临床试验报告及相关材料的;(五)提供广告宣传的;(六)提供其他帮助的。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22年3月6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