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明知他人实施危害药品安全犯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一)提供资金、贷款、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的;
(二)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设备或者运输、储存、保管、邮寄、销售渠道等便利条件的;
(三)提供生产技术或者原料、辅料、包装材料、标签、说明书的;
(四)提供虚假药物非临床研究报告、药物临床试验报告及相关材料的;
(五)提供广告宣传的;
(六)提供其他帮助的。
Judicial Interpretations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 In force from March 6,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