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防止餐饮浪费:
(一)建立反餐饮浪费制度,加强对食材食品采购、储存、加工、销售等环节的管理,将反餐饮浪费纳入从业人员培训内容;
(二)主动对消费者进行反餐饮浪费提示提醒,在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餐饮浪费标识标牌,或者由服务人员主动提示适量点餐,发现明显过量点餐的,进行提醒、劝导;
(三)提升餐饮供给质量,合理设置小分量、多规格的餐品,在菜单上标明餐品主辅配料、分量、口味以及建议食用人数等信息;
(四)明示服务项目及其收费标准,不得设置最低消费额或者以其他形式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
(五)配备公筷公勺,为消费者文明用餐提供方便;
(六)提供集体用餐服务的,应当将反餐饮浪费理念纳入菜单设计,结合消费者需求,按照用餐人数科学合理设计餐品数量、分量,引导消费者理性订餐;
(七)提供自助用餐服务的,应当主动告知消费规则和反餐饮浪费要求,提供不同规格餐具,供应小份餐品,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取餐;
(八)主动提示消费者餐后打包剩余饭菜,并提供卫生环保餐盒、餐袋等用具和打包服务;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鼓励餐饮服务经营者创新服务举措,配备点餐师,丰富供餐形式,提供分餐服务,对参与光盘行动的消费者给予积分、打折、优惠等奖励,引导消费者文明节约用餐。
地方法规 · 黑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