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企业应当加强公务活动用餐管理,执行公务接待、会议、培训、出差等公务活动用餐标准,推行简餐和标准化饮食,科学合理安排饭菜数量,杜绝公务活动用餐浪费,以公务活动用餐文明引领社会消费文明。

其他企业和社会组织的业务接待等活动用餐,应当按照就餐人数和用餐需求,合理选择用餐形式,自觉抵制铺张浪费。

地方法规 · 黑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