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在城市公园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不得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

城市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合理规定娱乐、健身等活动的区域、时段、音量,并在园内显著位置和娱乐健身主要活动区域设置告示牌。有条件的,可以采取设置噪声自动监测和显示设施等措施加强管理。

地方法规 · 石嘴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