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嘴山市城市公园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二条有效城市公园内的水、电、热、燃气、通信等管线和其他设施建设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并与公园功能相适应、与公园景观相协调,符合安全规范要求。合理设置商业、服务设施,不得改变公园内建(构)筑物等公共资源属性。公共厕所、垃圾箱、园灯、园椅、健身器材等,应当按照公园设计规范设置。城市公园出入口、主要园路、建(构)筑物出入口以及公共厕所等场所应当设置无障碍设施。地方法规 · 石嘴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