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单位和个人有节约和保护水资源的义务,有权举报和投诉破坏、浪费水资源等违法行为。

对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水资源规划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