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七条有效单位和个人有节约和保护水资源的义务,有权举报和投诉破坏、浪费水资源等违法行为。对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水资源规划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