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划定范围,严格管理河流、湖泊、水库、河道、沟道、渠道等水域岸线。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