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有效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