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河流、湖泊、水库、河道、沟道、渠道、湿地和自然植被的保护,涵养水源,防治水土流失,防止水体污染和资源枯竭,改善生态环境。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