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市政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分工,建立实时监测信息管理系统,统一规划建设水环境监测站点,对地表水和地下水进行监测,并共享监测信息。

水资源保护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