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五条

有效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交通事故检验、鉴定的需要,扣留交通事故车辆、嫌疑车辆、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收集其他有关的证据,并妥善保管,检验、鉴定结束后,应当立即返还或者依法处理。 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事故车辆以及事故车辆所载物品。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