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行人和乘车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行人应当在人行道上行走,没有人行道的,应当在距离道路右侧边缘线向左一米的范围内行走;

(二)行人不得在车行道上行走或者兜售、发送物品;

(三)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

(四)不得在机动车道内等候车辆或者拦乘营运车辆;

(五)行经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遇有交通信号放行机动车时,未被放行的行人不得进入路口;

(六)乘坐公共汽车和长途营运客车,在停靠站或者指定地点依次候车,待车停稳后,先下后上;

(七)乘坐机动车不得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

(八)明知驾驶人无驾驶证或者饮酒的,不得乘坐;

(九)乘坐货运机动车时,不得站立或者坐在车厢栏板上;

(十)乘坐两轮摩托车时,应当在后座正向骑坐;

(十一)不得违反规定搭乘非机动车;

(十二)机动车未停稳时不得上下车;

(十三)不得从车窗上下车;

(十四)不得扒车;

(十五)不得在禁止车辆停靠的地点拦乘机动车;

(十六)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乘坐机动车;

(十七)下机动车后需要横过道路的,待机动车离开或者从机动车后部通过;

(十八)按规定通过铁路道口。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