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借道通行或者变更车道,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让所借道路内行驶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

(二)不得妨碍其他车辆、行人正常通行; (三)依次按顺序行驶,不得频繁变更车道; (四)同方向行驶的车辆向同一车道变更时,靠近进入车道的车辆先行;左右两侧车辆向中间车道变更时,左侧车辆让右侧车辆先行。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