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二章 道路交通安全责任第十一条有效机动车维修单位、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承修、回收登记制度。承修外观损坏车辆的,维修单位应当登记送修人身份证明及车辆号牌、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并采取拍照或者摄像等方式记录外观损坏部位和损坏程度;登记、影像资料至少保存六个月。发现有交通肇事逃逸嫌疑车辆的,应当立即报告并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查。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4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