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十条有效工程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海绵城市建设:(一)投资额在三十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三百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二)文物保护、抢险救灾、临时性建筑、军用房屋建筑等特殊工程;(三)已正式交付使用的建筑小区、学校、医院、办公场所等区域配建养老、健身、停车、变配电室、水气热力加压站、食堂等配套公共建筑;(四)不涉及室外建设的旧建筑物的翻新、改造、加固、加层等工程。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