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屈家岭遗址保护条例第二十条有效屈家岭管理区管理委员会应当会同市文物、公安、应急管理等主管部门和京山市人民政府,编制屈家岭遗址保护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在发生危害屈家岭遗址安全的突发事件或者发现屈家岭遗址存在安全隐患时,屈家岭管理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屈家岭遗址保护应急预案要求,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向市文物主管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