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有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三)索取、收受贿赂的;(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私分计划生育经费的;(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