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6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二)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