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第四十一条有效在县以下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企业事业单位计划生育岗位累计工作20年以上,并获得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颁发的《荣誉证书》的专职人员,退休后给予奖励。在乡镇以上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企业事业单位从事计划生育工作的专职(含招聘)人员,可以享受人民政府或者单位发放的岗位津贴和劳动保护待遇。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