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县级人民政府在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应当为农村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户、生育两个女孩并已落实绝育措施的二女户的父母及其未成年子女缴纳需要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