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章 计划生育服务第二十二条有效患有不孕不育症的夫妻可以到具有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资质的医疗机构,选择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生育子女。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