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公民依法结婚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应当到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通过在线服务平台登记,免费领取生育服务证。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