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古生物化石资源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人收藏违法获得或者不能证明合法来源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没收有关古生物化石,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